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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资质管理办法(建议收藏)!!

官方发布 阅读(2257) 2021-06-22

    安防资质主要是指安防工程的工程资质。很多朋友对于安防资质管理办法是很陌生的,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为了让你们更清楚的了解安防资质管理办法,快办网小编为你们详细解答。


  安防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中安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由经其选择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资质评价及其相关事务。


  第五条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二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价机构,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规定,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资质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


  (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第十三条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六)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四条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五条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标志牌。


  第十六条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省安协选择、推荐的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


  若企业住所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资质评定;或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省资质评价机构职能。


  第十七条中安协和省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资质评定


  第十八条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向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省安协申请资质评定,并与省资质评价机构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十九条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网上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资质评价机构订立资质评定合同。


  第二十条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网上提交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资质评定程序


  (一)省安协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评定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四)资质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评审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提出审定意见。


  (五)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价结论


  (六)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七)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八)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证书设计,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


  第二十三条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因提供资质评价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须在中安协指导下,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报中安协备案。


  第五章资质年审


  第二十七条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价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由省安协组织,省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包括附表)。


  (二)省安协审批企业资质年审申请。


  (三)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年审,提交年审报告。


  (四)省安协批准二、三级资质年审,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五)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年审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六)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第三十条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正本资质证书施以年审合格标识;换发新的副本资质证书。


  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安协批准执行,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三十五条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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