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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八类虚假检测行为遭重点打击 五项惩治措施很重要!

官方发布 阅读(1970) 2021-07-24

  6月1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五项措施,重点打击八类虚假检测行为: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或者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检测机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特制一批样品送检;建设、施工等单位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违规更改检测数据;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检测设备能力、检测人员能力不达标。


  针对虚假检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了五项惩治处罚措施。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虚假检测行为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处3万元罚款,均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期限不低于6个月


  检测机构有虚假检测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不少于6个月;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范围检测、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应委托其它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编造检测数据及违规更改检测数据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予延期。对检测设备能力、检测人员能力不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规定,经整改复查仍不符合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回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有虚假检测行为的,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开通报涉及到的工程项目名称、具体部位和虚假检测事项及责任单位、人员等信息。


  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切实履行查处责任、报告责任以及廉政责任,监管人员不得干涉检测市场行为、插手检测市场活动。对监管人员明示或暗示推荐检测机构、选择性执法、随意裁量处罚权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责问责,性质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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